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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首次上人大常委会审议 热点问题引猜想

发布时间:2016-06-27  来源:央视网-央广网  字体大小[ ]

  首次亮相并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无疑是公众关注的焦点。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立法工程,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纲,对整个《民法典》的编纂意义重大。民法总则在起草过程中,有哪些内容引发了广泛热议,专家对这部草案的内容又有哪些期待?

  原标题:民法总则草案首次上人大常委会审议 热点问题引发猜想

 

  央广网北京6月2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27日)开幕。根据两周前委员长会议的建议,本次会议将审议多项法律草案。首次亮相并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无疑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立法工程,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纲,对整个《民法典》的编纂意义重大。民法总则在起草过程中,有哪些内容引发了广泛热议,专家对这部草案的内容又有哪些期待?

  《民法典》的编纂对一个国家来讲有多重要?和我们每个人有什么关系?

  有的人说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大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小到老百姓间的经济纠纷,以及我们的婚姻家庭、生产经营,几乎我们做的每件事,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依据和规则。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分析,每个人出生以前就开始跟民法打交道了,去世以后,比如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去世以后还要跟民法打交道。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民法典》都被视为是一部权利的宣言。在所有的部门法中间,民法体现了对“人”的全面的终极的关怀。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它要确立我国要奉行的立法哲学,通过确立民法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来表达对现在所面临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态度。

  王轶介绍,它要包含、确立民商事领域里面法律适用的一些共同的规则、一些一般的规则,无论是对我们每个人日常的社会生活,还是对市场主体的市场交易,等等,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多大年龄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合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子女满10周岁的,愿意随父母哪方生活,要征求孩子的意见。10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年龄标准,很多专家建议降低这个标准。

  王轶介绍,今天在中国,很多孩子是在六周岁就上小学一年级了,他的生理、智力,各方面发育的状况来讲,其实完全可以做一些跟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在比以往相对广泛的范围里,拥有自己作出决定的机会和空间。

  两年的诉讼时效是否会调整?

  依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借钱给他人,超过约定的还钱期限两年没要,到法院打官司可能就会败诉,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这个时效是不是应该延长?延长多长时间合适?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法学所党委书记陈甦分析,时效制度,除了保护债权人之外,还有一个保护交易的安定性问题,就是你一个权利存在,你不能长时间不行使,不行使的话,这个交易就处于一个不安定的状态,这样也会影响经济的秩序和经济的效率,所以这是在不同价值间的一个平衡和选择。

  谁有资格作为监护人?

  近期热播的电视剧《好先生》中,男主角陆远在好哥们大海车祸身亡后,被指定为大海未成年女儿的临时监护人,后来大海的母亲患老年痴呆症后,又担起了监护老人的责任,这些剧情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谁来监护被遗弃、遭受父母虐待的儿童、失忆的老人?王轶分析,以前的监护制度,在民法通则上,仅限于对未成年人,或者是对精神障碍者,对他去设置监护制度,然后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去进行监督和保护,但是面对中国步入老龄社会这样一个现实的话,大家就主张说,我们也应该在我们的民法总则上边,在我们未来的民法典上设计比较全面的成年监护制度。

  胎儿有没有民事权利?要不要进行规定?

  在很多继承案件中,“遗腹子”享有何种合法权益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王轶教授清楚地记得,在民法学研究会提交的专家意见稿中,专门写了有关内容。

  王轶表示,当时有专门的条文,建议对“胎儿”进行周到的保护,当时提到说,凡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都视为他已经出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意味着什么?

  李永军教授分析,我国1999年有了《合同法》,2007年有了《物权法》,2009年有了《侵权责任法》,之前有《继承法》和《婚姻法》,这些法律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成熟的,其实现在说到底,最难的可能就是《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攻克之后,在原有的既有法律基础之上,再编纂各编的话,应该比较快,总则通过的两到三年之内,能够完成编纂工作。

  除了大家关心的《民法总则草案》以外,还有一部法律草案也是初次提请审议,即《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作为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的一部重要法律,我国目前的《红十字会法》是从1993年10月31号开始施行的。在近23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红十字会经历过汶川大地震这样的紧急救援,也曾因为屡次出现的风波遭遇诚信危机,社会对修订《红十字会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那么,今天将提请审议的《红十字会法》可能会作出哪些修改呢?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介绍,现行的红十字会法是在23年前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今的社会环境和当年立法时已经迥然不同。

  王振耀介绍,那时候我们还没有加入WTO,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比较低,人均GDP也只有几百美元。市场经济也只是刚刚开始,更不要说慈善事业还没有发展起来。所以说,这部法律肯定存在一些结构性的缺陷。根据现实的发展,有些架构、体制恐怕需要调整,包括监督的公开、透明等。

  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红十字会也在赈灾、国际救援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完善的监督机制,加之公开透明度有限,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在相关负面事件中曾遭到质疑。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表示,面对中国红十字事业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监督机制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王汝鹏表示,现行红十字会法中有关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法定职责、治理结构、监督机制、法人资格、法律责任这些方面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红十字会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修改对它进一步地规范,来适应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除此以外,红十字会还面临着红十字名称和标志的保护等问题。尽管现行红十字会法规定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但由于缺少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现实中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名称、标志的行为屡见不鲜,甚至还有人打着红十字的招牌进行诈骗。王汝鹏认为,应明确法律责任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他指出,像奥地利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的不当使用规定非常详细,具体列举了八项禁止性的规定,并且对每项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王振耀表示,对现行红十字会法进行修订,将有助于解决红十字会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在本次会议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广泛吸收人大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王振耀认为,该很好地把这个法修改,放开来征求全社会的意见。然后把中国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起来,会对中国的社会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记者侯艳 刘会民 车丽 孙莹)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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