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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法官检察官可从律师选拔 需5年工作经验

发布时间:2016-06-27  来源:央视网-北京青年报  字体大小[ ]

  原标题: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将常态化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印发 配偶或子女移居境外者不得参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七条,按照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专门工作队伍的要求,明确了律师和法学专家参加公开选拔的标准和不得参加选拔的七种情形,规定了以考核审查为基本方式的选拔方法,并明确了确定职级及待遇的原则。《办法》明确,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比照任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级别待遇

  根据《办法》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除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业务能力与从业资历四个方面的要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员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程序。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法学专家,比照所任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待遇。

  《办法》鼓励法学专家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挂职锻炼。

  参选需实际执业、从事教学或科研五年以上

  根据《办法》,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此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

  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配偶或子女移居境外者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办法》指出,律师、法学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拟任法官、检察官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评审由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能力评审。公开选拔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入选者及亲属应履行任职回避制度

  《办法》指出,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

  《办法》规定,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按照规定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意义

  律师、法学专家将成法官队伍重要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的杜传金表示,现有的初任法官选任主要渠道虽未限制人员范围,但按照实际操作的任职条件和招录方式,高校毕业生成为法院增补审判力量的主要来源,有志于加入审判队伍的优秀律师、法学专家一般不易,也不会选择与高校毕业生竞争进入法院,“律师、法学学者当法官”较为少见。

  他说,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高院拓宽用人视野,对完善法官选任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从法学教授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中选拔了五名高层次法律人才,部分高院也从律师、法学学者中选任了一些法官。《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之前的局部探索成为普遍要求,各级法院都应当积极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律师、法学专家将成为法官队伍的重要来源之一。

  杜传金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法官、检察官、法学家、律师、立法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专业化力量。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有序流动,既是市场经济下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是法治进步的标志。但是一直以来,律师做法官的制度和实践有限,法官和法学专家之间的人员交流亦不足。这虽然有收入差异、法官相关保障不足方面的原因,但制度建设的不足无疑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有必要从制度上完善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的办法,畅通职业交流的渠道。

  针对当前法官、检察官队伍面临对内压减员额压力大、对外吸引力不足等问题,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表示,改革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出路,必须将《办法》落实与其他相关司法改革事项衔接起来,一是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遴选制度时,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二是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真正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三是大力推动司法职业保障改革,提升法官、检察官应有的职业待遇。相信随着司法公信力和职业尊荣感的不断提高,必将吸引越来越多的优秀法律人才投身司法职业。

  声音

  “优秀律师任法官有助提升司法工作水平”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认为,律师多是从权利的角度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其职业特点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障当事人权利。优秀律师被公开选拔为法官和检察官后会将“权利优先”的职业习惯带到新的职务中去,这从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法律适用上的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从而使法律适用更加公平合理。另外,通过选拔,让优秀的律师能够担任检察官、法官,有利于发挥他们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使法官、检察官能真正换位思考法律问题,以新的视角去适用法律,从而提升司法工作的整体水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注意到,《办法》规定选拔、任职的岗位不仅有法官、检察官,还有具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他表示,过去一般只讲司法工作队伍,而这对法治建设来讲是不完备的。法治国家要实现“良法善治”,不仅要有优秀的司法队伍,还要有优秀的立法工作者、律师以及法律院校师资队伍。法治工作队伍概念的提出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本组文/本报记者 赵婧姝

中国法院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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