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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时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发布时间:2016-10-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冯维兵)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外,其他三种遗嘱形式,都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那么,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继承时的见证人呢?

  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如何理解,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以能否从遗产分配中受益或受损、能否影响遗嘱真实性为主要标准,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量。如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遗产的分配与其本人利益有间接或直接的关联,该类人员不应作为遗嘱见证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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